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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区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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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9-06
  • 认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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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培育栖霞区经济发展新增长点,加快转型升级步伐,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区内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创新科技服务模式、延展科技创新服务链条,为全面融入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供重要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 号)、《江苏省委 省政府关于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意见》(苏发〔2015〕5 号)和《南京市委 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当好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排头兵的意见》(宁委发〔2015〕20 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研发和技术转移服务

  1、加快发展科技研发服务业。充分整合栖霞区现有的研发机构、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科研机构和科技资源,加快建设以研发服务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科技基础服务平台为重点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构建全面系统的服务网络,实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区各科技创新载体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其租金给予每年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2、大力发展技术转移服务业。积极引进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突出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不断加大对科技含量高、成果转化率高的项目的资助力度。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一年内实现就地转化项目达到10 个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 万元;对帮助我区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且一年内转化科技成果5 项以上并实现产业化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二、支持创业孵化服务

  3、加快发展新型孵化器。支持民营机构、龙头企业、社会资本等多元主体建设和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着力构建一批适应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和特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团队参与运营管理,高效整合人才、技术、资本、市场等各种要素,大力推进专业化新型孵化器建设。新建的民营新型孵化器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4、鼓励传统孵化器体制机制转换和模式创新。支持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创办孵化器,建设一批混合所有制孵化器。吸引民营孵化器、风险资本参与,实现国有孵化器、民营孵化器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激发孵化器发展活力。推动金港科技创业园、生命科技创新园和紫东国际创意园等重点孵化载体与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开展深层次合作,发挥传统孵化器的基础设施和新型创业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互补优势,为创业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

  5、推动“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鼓励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免费场地或租金补贴,扶持中小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关政策基础上,再给予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鼓励区内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与应用。制定栖霞区创新产品“首购首用”政策,定期发布栖霞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和驻区高校、科研院所积极购买和使用区内科技型企业研发的首次面向市场的产品,提高我区自主创新产品的认知度和市场占有率。财政每年安排500 万元资金,对购买目录中所列产品并实际使用的相关单位,按年度实际购买产品价值的相应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7、鼓励检测检验认证机构集聚发展。围绕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光电显示、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物联网等检验检测中心。鼓励在检测新技术、检测方法和检测服务等方面制定行业以及国家、国际标准,加强检验检测资质能力。8、对建成的国家级、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检验检测中心,在前三年培育期内,区财政每年按照市级财政补贴的100%给予配套资金扶持。对主导制订国际、国家标准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 万元、50 万元,对实现与国际检测认证资质互认的,给予50 万元项目奖励。

  9、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市场服务,向企业提供共享资源,加强质量跟踪和过程检测服务,为企业产品研发、中试、定型过程中的测试、分析、鉴定,提供包括质量分析评价、技术标准、咨询培训等全功能服务。政府以购买服务等形式,对其年度服务绩效的增量部分给予一定奖励。

  四、支持知识产权服务

  10、推动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鼓励企业、高校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和专利数据库,研究国内外产业技术发展方向,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支持产业创新。对于企业购买高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的费用,按照技术交易合同1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11、引进产权交易平台。引进和重点支持发展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分析、运营等商用化服务,进一步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于帮助企业开展专利转化和产业化的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科技金融服务

  12、加速发展以“首投”为重点的创业投资。鼓励区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加大对初创期企业的直接投资力度,引导金港科技创业园、生命科技创新园、紫东国际创意园等重点园区设立天使基金,吸引设立风险投资基金,鼓励企业发行债权融资产品,拓宽企业股权融资渠道。对社会创投机构投资于我区领军型科技人才创办的企业,投资期限超过两年的,按照投资总额的1%给予投资奖励。对股权投资基金风险补偿按创投机构实际损失额的15%下达风险补偿资金计划。单个投资项目补偿金额最高为50 万元。单个创投机构所获得的金额每年度最高为150 万元。

  13、大力发展以“首贷”为重点的科技信贷。建立全区统一的科技企业库,完善快速补偿机制,提高财政资金风险容忍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企业信贷支持,积极发挥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投贷联动功能,完善科技创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及科技创业企业贷款贴息制度。科技银行对科技型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产生的单笔不超过500 万元的本金损失按70%给予代偿,代偿上限为当年科技银行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的6%。科技银行对科技型企业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单笔不超过500 万元,给予科技银行基准利率20%的利息补贴。其中,以知识产权质押为单一担保方式的基准利率贷款,给予科技银行基准利率30%的利息补贴。

  14、探索发展以“首保”为重点的科技保险,促进投、贷、保深度融合。鼓励开展科技保险试点、科技创业担保业务,建立科技保险奖补机制、科技再保险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保险公司相关险种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的30%-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度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30 万元。对担保机构为中小科技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按不超过季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

  15、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为科技创业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科技型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香港及其它海外股票市场首发或借壳上市的给予200 万元补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180 万元补贴。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支持互联网金融在帮助小微企业融资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引导和鼓励科技创业企业在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进行展示挂牌和融资。

  本政策区级承担资金部分由区、街道(园区)各承担50%,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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