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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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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9-06
  • 认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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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鼓励全区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率,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全面提升全区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区政府决定设立栖霞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中取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计算机软件和发明专利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知识产品。 

  第三条 成果转化资金由区财政设立专户,每年安排500万元,由区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支持、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定位,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物联网、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及现代农业等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六条 成果转化资金优先支持能体现国家水平,获得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且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优先支持有风险投资等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进行转化。 

  第七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为主体。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给予资助。 

  (二)对承担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省科技支撑计划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给予资助。 

  (三)对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当年或一段时期内单项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给予奖励。 

  (四)对企业用于购买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费用,按照技术交易合同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五)对与区内企业共同实施并实现成果产业化,且当年或一段时期内单项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一定额度的高校、科研机构,给予奖励。 

  (六)高校、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本区范围内创办企业转化自主科技成果的,当企业注册一年内或一段时期内销售收入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奖励。 

  (七)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一年内实现就地转化项目达到10项以上的,经过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对帮助我区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且一年内转化科技成果5项以上并实现产业化的科技中介机构,经过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对定期评选出的科技成果转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必须配合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科技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产业化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区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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